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 原告
- 春宏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