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