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83號原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