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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91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917號
原   告
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3,9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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