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917號原 告 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3,9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