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5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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