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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伍逸康

  • 上訴人
    乙○○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 元,應徵第二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於收受本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7年度雄勞簡字第1 號請求返還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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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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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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