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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灣栗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156 之1 號1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應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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