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灣栗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156 之1 號1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應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