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乙○○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振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758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