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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7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瑋鄭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永貞
相對人
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蓓莉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7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胡永貞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吳蓓莉 到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蔡朱童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整。給付方法: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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