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173號 法定代理人 蘇清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6173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74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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