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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高瑞聰高瑞聰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相對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共好企業社即劉叔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室一、二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庚○○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己○○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丙○○  到調解委員蔡朱童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代理人薛我們願意給付聲請人25000元。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張相對人甲○○、相對人共好企業社即劉叔倫願意各給付12500元予聲請人。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蔡朱童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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