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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謝文嵐謝文嵐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好合發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前給付完畢,並匯入聲請人甲○○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對上開金額全部清償後,將士林地方法院97 年執全字第1228號假扣押案件撤回,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全數之擔保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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