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家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6 月9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