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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朱盈吉

  • 原告
    甲○○
  • 被告
    黃文玲即協合興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君 被   告 黃文玲即協合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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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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