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49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引想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4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9日下午1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簡訊服務合作契約於民國(下同)94年3 月至95年3 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8,011 元,扣除原告應付被告94年9 月至95年4 月之318,000 元,被告積欠原告380,011 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沖帳明細表、簡訊及語音專線服務合作契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