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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凱沅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 │ (民國) │ (美金) │ │ (民國 ) │├──┼──────┼─────┼─────────┼──────┤│ 1 │96年09月14日│300,000 元│凱沅企業有限公司 │97年01月05日││ │ │ │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 ││ │ │ │丁○○ │ ││ │ │ │丙○○ │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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