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嬌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 月5 日下午4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6年7月25日 │108,000 元 │96年7 月25日│AD0000000 │ 乙 ○ ○ │復華銀行││ │ │ │ │ │ │博愛分行│├──┼──────┼──────┼──────┼─────┼─────┼────┤│002 │96年8月25日 │110,000 元 │96年8 月27日│AD0000000 │ 乙 ○ ○ │復華銀行││ │ │ │ │ │ │博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