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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品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王品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3日上午9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戊○○則為被告王品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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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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