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9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98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