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994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樓之5
- 被告
- 祺雅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3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 年4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