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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原告
裕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泰電纜電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76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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