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3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3372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098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