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3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郁林企業社即邱郁青
- 原告
- 號
- 被告
- 信迪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3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4日下午5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伍拾陸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支票影本4 件、退票理由單3 件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其日到場,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