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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鄭詠仁

  • 當事人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原   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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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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