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032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0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葛芙蘭奈米生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伊於民國96年9 月26日所簽發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0月10日、12月10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各乙紙(票據號碼分別為208231號、208232號),惟系爭本票並非伊所簽發,乃係為偽造,且伊曾於86、87年間有被冒名偽造之事,被告竟執系爭2 紙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
三、查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為票據偽造之侵權行為關係,核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自應由本件被告法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普通審判籍所在法院管轄,始符法旨。查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路9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