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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9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謝文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上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9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4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4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95年12月至96年3 月之銷貨單、進貨單及採購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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