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上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9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4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4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95年12月至96年3 月之銷貨單、進貨單及採購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