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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96,5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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