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96,5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