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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原告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支付票號PC0000000 、PC0000000 、XC0000000 之票款,被告則抗辯上開票款債權業因抵銷而不存在,且被告業於96年10月29日對原告提起確認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於97年5 月5 日追加起訴確認本件上開3 張支票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刻由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案件審理中,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查被告上開抗辯,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案卷核閱無訛,而本件給付票款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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