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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16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16號

上訴人
大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折合,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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