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16號
- 上訴人
- 大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被上訴人
- 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