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82號
- 原告
- 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所請求而涉訟,惟系爭本票係為擔保經銷合約之履行而簽發,應屬雙方因經銷契約而生之爭執,依兩造簽訂之經銷合約第13條,本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之住所地亦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