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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49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被告
遠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49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租金及費用清單、催繳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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