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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7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鄭子文鄭子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富麗通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7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 日下午3 時5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66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7年06月04日│487,330元 │97年06月04日│ 0000000 │板橋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新興分行 │└──┴──────┴─────┴──────┴──────┴───────┘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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