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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0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06號

原告
華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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