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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45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7458號

原告
先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首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曾為訴外人光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君公司)仲介坐落於高雄市○○區○○段194 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8 、同區○○段○ ○段1175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8 之土地,及坐落於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鼓山區○○○路352 號11樓,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以及共同使用部分之6909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8 ,暨編號地下1 層第154 至156 號、地下3 層第65號之停車位等買賣事宜,嗣光君公司因故無法履行,遂商由被告承受光君公司與原告間之契約關係,嗣經雙方協調,被告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171,0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與原告,惟被告事後卻稱僅願意給付原告120,000 元,為此原告乃依仲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仲介服務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外,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伊前曾到庭陳述之內容,則以:兩造確曾於97年8 月18日議定仲介服務費用之金額為120,000 元,之所以會在原告於同年8 月26日提出金額為171,000 元之服務折讓單上簽名確認,係因原告曾表明多餘之金額當作折讓,實際上被告僅需支付120,000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71,0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並提出經被告代理人張睿玹簽名確認之服務折讓單乙份,經核無訛。而被告雖不否認有在該服務費折讓單上簽名之事實,惟仍以兩造曾於97年8 月18日協議以120,000 元定仲介服務費用,又原告曾表示服務折讓單上多開之金額當作折讓云云置辯,則被告就此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即應負舉證之責。然查,證人即時任被告總經理一職之幸世平到庭證稱:其在97年8 月18 日 有與原告討論仲介服務費用一事,其開一個整數120,000 元,但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則未表示任何意見,之後有無同意以120,000 元定案,其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68 頁),另徵以乙○○復到庭陳稱:去收服務費時協調出之金額為171,000 元,當天有1 位經理跟伊提議120,000 元,但伊沒有答應,被告並已將金額為171,000 之發票取走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足認兩造確無就仲介服務費用達成金額為120,000 元之協議;又證人即當時為原告秘書之丁○○再證稱:其將發票送去給被告簽收時,對方並無任何表示(見本院卷第81頁),而乙○○亦否認有被告所稱多出之金額作為折讓之情事,然被告對此則始終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仲介服務費用17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0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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