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5號

聲請人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欣大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10支郵局第680 號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5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