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伯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97年度雄補字第594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議准予全部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雄補字第594 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