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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確認票據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原告
卡特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晟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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