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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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億財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倢瑜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4,86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