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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黃呈熹
  • 法定代理人
    林億財

  • 原告
    彤彤皮件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7號原 告 彤彤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財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倢瑜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40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4,86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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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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