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16號
- 原告
-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