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原 告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星燕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