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 原告
- 昕鋒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楊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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