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何國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