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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謝文嵐

  • 當事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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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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