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54號
- 原告
- 倫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87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