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辰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萬6,000 元(據原告陳稱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3 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