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