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8號聲 請 人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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