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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53號原   告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6,8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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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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