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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號

原告
美佳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丙○○○○○○
兼上二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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