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7號
- 原告
- 林良聰即春富鐵工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應繳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9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