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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

原告
丁○○
被告
巨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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